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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出台办法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来源 :榆林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29 15:19 打印

 记者日前从市政府办获悉,《榆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报告登记制度,乡镇、街道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并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和监管。

 乡村厨师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参加培训,并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政府与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并按照《榆林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办法还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餐厨环境与设施、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与留样及相关监管工作进行了规定。

 另悉,市政府办还发布了《榆林市农村举办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附:《榆林市农村举办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帮厨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者,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热食类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在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情况下,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留取的各种样品必须在125克以上,冷藏保存达48小时以上。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