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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时缴纳罚款 42名非法营运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信用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4-02 09:41 打印

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自2020年11月成立以来,已累计查扣、查处非法营运车辆258辆次,同时对未按时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的84名行政相对人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截止目前,榆阳区人民法院已向42名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执行裁定文书,其中21人已向法院履行了强制执行义务。近期,执法支队将编排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非法营运危害大、风险高,一经查实将处以3万至10万元的罚款,请广大市民拒乘黑车,乘坐正规客车出行,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

案例

    2021年4月20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张某驾驶陕KF001E北京现代牌汽车涉嫌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张某通过以前跑滴滴车认识的樊某介绍招揽4名乘客由靖边前往榆林,每人车费60元,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240元。张某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1年6月15日对张某作出陕榆交综运罚〔2021〕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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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对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行政诉讼,也违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向人民法院就张某怠于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强制执行。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陕榆交综运罚〔2021〕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申请执行张某罚款30000元的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并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以及微信账户,对仍不履行的,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