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法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信用榆林”建设,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要求,现就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书同达”的重要意义
“两书同达”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期间,作为失信主体在财政资金补贴、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评先评优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被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过最短公示期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义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因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以及修复的条件、程序等不了解,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导致其相关权利可能会持续受到限制进而造成一定损失。建立“一处罚一告知”的“两书同达”机制,有利于保障失信主体第一时间了解信用修复政策,激发失信主体诚实守信意愿,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有利于帮助市场主体减少因行政处罚带来的“失信”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对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两书同达”内容和适用范围
按照“一处罚一告知”和“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警告、通报批评)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1),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信用修复权利和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填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见附件2),帮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信用修复的权利义务,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建重塑信用。
三、工作目标
2024年9月底前,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全面建立一处罚一告知“两书同达”制度,新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率达到100%,被处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知晓率100%,市场主体自觉维护信用、及时修复信用理念明显增强,信用修复效率大幅提升,市场信用环境有效改善。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两书同达”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将信用修复指导关口前移,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处罚领域的“两书同达”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鼓励点对点、面对面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修复政策知晓率和失信信息修复率。同时,加强对各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两书同达”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完善工作规范,不断提高“两书同达”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效性,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模板)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模板)
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本单位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陕西榆林)”“信用中国(陕西)”“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资格认定、金融信贷等领域,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详情可参考信用信息修复指南: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xfzn/)。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实行一窗受理,市、省、国家三级联审,一网通办。如有疑问,可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进行咨询。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
附件2: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回执
(模板)
我单位已收到 (单位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编号 ),已经了解行政处罚公示时间和信用修复政策。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回执单非必须,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是否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