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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新冠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严重违法失信的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来源 :榆林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4-15 打印


榆信组发〔2020〕1号

 

关于对在新冠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

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位:

为贯彻落实《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的有关要求,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19〕3号)有关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被列入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的市场主体(含“黑名单”)及其


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认定的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制假售假、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个人有故意隐瞒防控有关信息、恶意造谣传谣、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逃避隔离和医学观察、冲击相关医疗和防疫场所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纳入失信记录,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级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公示期内的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榆林)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项目资金支持。

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从严审核各类行政许可和资质审核事项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十一对列入依法联合惩戒的个人,降低其个人信用评价(桃花分)等级至一般等级(C级)以下,限制享受各类信用优惠

(十二)对列入依法联合惩戒的公职人员,按照《榆林市关于扩大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意见》(榆办字[2018]96号)文件要求,取消其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限制其晋职、晋级、调动和评优评先

(十三)对列入依法联合惩戒的个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招聘为国有企业职工,取消入党(含民主党派)资格。

十四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被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含“黑名单”)及其有关人员,要通过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依法公开曝光,及时向市信用办报送,同时抄送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并在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开查询。


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市联合奖惩应用系统查询相关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产生的联合奖惩案例及时进行归集上报。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相关内容,对依法依规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含“黑名单”)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更新相关情况,共同形成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的监督、威慑和惩戒。

 

 

                  榆林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