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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榆林市发改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4-11 打印

                                  榆政发改发〔2020〕223号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的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建立“逢办必查”的信用信息核查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信用信息核查机制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主体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主要包含“十公示”行政信息、红黑名单信息、承诺信息、企业及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公共事业信用信息、司法及金融信用信息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9版)》(榆政发改发〔2019〕215号)要求,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建立信用信息核查机制。在全市建立“逢办必查”的信用信息核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榆林)”“信用榆林APP”、各级政府采购网和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联合奖惩应用系统等网站平台查询、审核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陕西榆林)”“信用榆林APP”“市政务服务大厅”要升级系统功能,支持企业更加便捷的下载打印信用报告。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相关证明应与其他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所需文件一并保存。

(三)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标准,认定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市政府各行政主管、监督部门为本领域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响应反馈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

(四)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和检查频次;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信用榆林APP”、政府部门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工程信易贷”“信易标”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五)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实施信用承诺、“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行政审批部门加快制定信用承诺制度和统一模板,梳理可以实施“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六)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建立诚信培训长效机制,对本行业、本部门“黑名单”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用修复培训,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八)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信用记录、信用综合报告、第三方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等形式展示出来。各级各单位要在行政事项中重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以此判断社会主体的即时信用状况。

由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采取有偿方式提供,可多次使用,有效期最长1年;由其他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为无偿提供,当次有效。

(二)使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级组织应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根据失信行为的类别和程度,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重点领域

1.财政资金补助。将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2.政府采购。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环节给予加分支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环境保护严重违法、安全生产严重违法、食品药品严重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在招投标领域中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

4.采用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将投标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将受让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信用档案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审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优先支持被选树为诚信典型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7.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在办理市场主体各种资格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8.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市场中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率先推进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推广使用信用承诺。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公共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信用承诺制改革,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简化审批流程。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承诺书的信息化管理,将《信用承诺书》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定期开展履约核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及时公布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适时聘请信用顾问、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对本区域、本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社会信用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服务机构管理。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监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人行榆林市中心支行或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备案登记,从事信用评级和信用咨询服务等业务。对于信用服务机构有不规范经营、非法采集和泄露信息、恶意竞争、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给予书面警告、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过“信用中国(陕西)”“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曝光公布,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我市信用服务市场,并曝光公布。充分发挥信用协会的作用,及时反馈市场主体诉求,畅通政企互动渠道,推进行业行规建设,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共建信用榆林。

(四)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考核监督。贯彻落实《榆林市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2020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要求,将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督查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部门,要在全市通报或约谈主管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