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发改发〔2020〕320号
榆林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及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行为目录(暂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榆林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榆政函〔2018〕224号)等文件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由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本制度。
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守信红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新闻媒体宣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良好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作为诚信典型选树的相关信息;
(二)失信黑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三)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扰乱公共秩序,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或暂无“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二、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
(一)联合奖惩的范围: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中介服务企业、市政设施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列入联合奖惩范围;
(二)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行为:详见附表。
三、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共享发布
(一)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公示、移出等基本程序。
(二)信息采集内容。工程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名单的事由行为、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共享名单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省、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归集至市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供各级各部门共享使用。
(四)发布名单信息。红黑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统分结合”的原则,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有效期保持一致。重点关注名单信息根据失信程度,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四、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落实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红名单”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黑名单”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
2.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3.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5.发现其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理。
(三)对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的市场主体,在“灰名单”公示期间内,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对重点关注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约束限制、加强抽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
2.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经约谈警示后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五、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的退出机制
(一)列入“红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红名单”。
1.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3.“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列入“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黑名单”。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
2.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进行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
3.“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三)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重点关注名单”。
1.经异议处理,“重点关注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重点关注名单”中删除;
2.通过主动修复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进行信用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认定书;
3.“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灰名单”中删除。
(四)名单退出、奖惩解除机制。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示,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六、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管理和保障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管理。市政研督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领域“红黑名单”进行跟踪、监测、统计、督查、考核等,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职责落实。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中介服务企业、市政设施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全程监管,依法依规作出红黑名单认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多渠道向本行业市场主体宣传工程建设项目“红黑名单”管理相关规定,倡导诚实守信,及时通报失信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红黑名单”联合奖惩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附件:榆林市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行为目录(2020版)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榆 林 市 水 利 局 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
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