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诚信榆林建设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诚信榆林”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全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发布共享和联合惩戒,有效遏制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诚信榆林”建设的意见》、《榆林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等,结合榆林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认定本领域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黑名单”信息。
(一)法人及其他组织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1.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2.市检察院确定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确定逃税、骗税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
4.市工商局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5.市质监局确定产品质量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6.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确定本行业、本系统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7.市食药监局确定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责任事故“黑名单”;
8.市安监局依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榆政办发〔2015〕53号)确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黑名单”;
9.市消防支队确定发生较大及以上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黑名单”;
10.市建规局确定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黑名单”;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确定6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事故“黑名单”;
12.市人社局确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小额担保贷款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13.市财政局确定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存在虚构建设项目、伪造企业资质、出借或借用资质、粉饰财务状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行为,或在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14.市公安局确定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骗取贷款、非法经营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15.市直有关单位确定因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经营、围标串标、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给利益相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黑名单”;
16.榆林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分别确定拖欠银行信贷、公用事业缴费或他人债务等50万元以上超过12个月,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17.市法院确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黑名单”,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相关失信人员信息的报送(违法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
18.市法院确定单位违法失信构成犯罪,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处以刑罚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19.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事业单位法人违法失信“黑名单”;
20.市直有关单位确定被本部门列入行业监管最低等级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21.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确定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饭店“黑名单”;
22.市物价局确定价格失信“黑名单”;
23.市环保局确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黑名单”;
24.市卫生计生局确定违法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黑名单”;
25.榆林军分区确定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
(二)自然人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1.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2.市检察院确定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确定逃税、骗税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
4.市直有关单位确定列入本系统行业禁入人员“黑名单”;
5.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确定本行业、本系统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黑名单”;
6.市工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无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失信“黑名单”;
7.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质监局、市建规局、市环保局分别确定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黑名单”;
8.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分别确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黑名单”;
9.市国家安全局确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黑名单”;
10.市人社局确定在公职人员招录(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黑名单”;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分别确定在申请政府补助、社会救济、购买保障房等经济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黑名单”;
12.市公安局、市网信办确定组织、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利用网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黑名单”;
13.市直相关部门确定参加传销活动被工商、公安等部门累计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黑名单”;
14.榆林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分别确定拖欠银行信贷、公用事业缴费、他人债务等10万元以上超过12个月,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黑名单”;
15.市人社局确定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超过6个月的“黑名单”;
16.市交警支队确定重大交通违法失信驾驶人员“黑名单”;
17.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会同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确定违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游客“黑名单”;
18.市物价局确定价格失信人员“黑名单”;
19.市卫生计生局确定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负责人“黑名单”;
20.市文广局确定印制非法出版物、刊播虚假广告等严重失信“黑名单”;
21.榆林军分区确定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
二、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发布和共享
(一)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发布。“黑名单”信息以行业系统官方网站发布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两种方式进行。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整合,并按规定及时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外宣办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召开榆林市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各行业、各单位确定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新闻发布场次。同时,积极利用市政府网、榆林文明网、榆林诚信网以及全市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推送相关信息,着力增强发布实效。
(二)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报送。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报送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统一管理并录入榆林市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为全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黑名单”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二是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经人民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是不良行为整改情况,包括是否完成整改、完成整改日期等。经人民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提供执行判决情况或裁决情况以及全面执行终结的时间。四是“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五是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向榆林市“黑名单”信息系统提供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
(三)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推进榆林诚信网和市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建设,力争2016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应用以及开展部门联合征信、奖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为实现市与省、国家以及县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做好相关准备。依托全国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榆林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并逐步在市政务大厅、不动产办证大厅、市公积金办、榆林银监分局以及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有关科室、办事大厅设置征信自助查询服务终端,共享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四)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的移出。“黑名单”信息在“黑名单”系统的披露期限和移出日期由相关的信息报送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在失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系统,转为档案保存。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可以向信息报送单位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具体移除办法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执行。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信息报送单位的具体意见,及时对“黑名单”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并对修改情况如实记录。同时,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违法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榆林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对各行业、各领域发布的严重失信人员及失信法人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一)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将失信人员和以失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二)限制失信人员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协管人员、大学生村官等。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
(三)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及其他评优评先。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人员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人员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杰出青年等评选,已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相关部门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失信人员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失信人员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
(六)限制严重失信人员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失信企业法人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榆林银监分局、人行榆林中支等相关部门
(七)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人员及失信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限制失信人员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项目、用地和矿业权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八)限制失信人员和失信法人组织新增项目审批;限制征占用林地、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农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人员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九)限制失信人员和失信法人组织从事药品、食品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将失信人员和失信法人组织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重要参考;限制失信人员和失信法人组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中介服务;限制失信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十)限制严重失信人员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等。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
(十一)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人员和失信法人组织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十二)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备案参考。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失信人员的,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榆林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
(十三)限制失信人员参选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已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其代表委员资格。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十四)限制失信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或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担保、办理信用卡、保险等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榆林中支、榆林银监分局、榆林市银行业协会、榆林市保险业协会、各金融机构等
(十六)从严审核限制失信人员和失信法人组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出境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失信人员和失信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八)限制失信人员及失信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榆林机场、榆林火车站、市公安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等相关部门
(十九)通过“榆林诚信网”、榆林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以及各行业部门官方网站、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社会宣传媒介等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信局、市网信办、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和惩戒措施。
四、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劳动模范,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