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一、 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095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陕环办函〔2017〕124号)文件要求,我市决定从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结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砖瓦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通过专项行动,我们要严厉打击砖瓦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砖瓦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二、 工作内容
对砖瓦行业企业进行深入排查,重点对砖瓦行业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表1)。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关情况,特别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段各产尘点是否建设收尘装置和除尘设施,人工干燥及焙烧窑是否建设配套除尘和脱硫设施,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放口,各项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016年7月1日以来,砖瓦行业企业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组织对砖瓦干燥及焙烧窑、破碎、制备成型等各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等污染因子开展监测。
(三)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是否达标。
(四)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三、 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16日)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砖瓦行业企业名单,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人,并于8月16日前将联络人名单和各县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30日)
各县区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工作,认真填写《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附表1),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 执法总结阶段(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7日)
各县区于9月7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汇总表2》(附表2)。市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督察工作,总结通报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成立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动员部署,监察大队、监测站全面配合推进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内容、重点及时限要求,明确任务,扎实开展排查检查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在的成效。
(二)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区必须于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排查企业名单、整治方案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9月7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汇总表2》(附表2)并公开清理整顿情况。
(三)依法及时查处。
1、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大力推进整治。各县区环保局要结合砖瓦行业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督促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完善防治污染设施,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配套建设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加强运营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