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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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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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物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条 市人社局与市建规局(含各县区)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到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市(县区)人社和建规部门的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保证金本息。如果发现任何承包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及时督促解决,在此期间暂停退还手续,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条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