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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 :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3-21 打印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榆政办发〔2016〕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护劳动所得,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治理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制,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行为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名册,督促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名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报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登记,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直接服务管理到农民工。

(二)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务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分开工前按照工程价款一定比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把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整改或停工。发生劳动纠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和连带支付责任,不能举证的,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农民工提供的工资数额或参照本企业同岗平均工资,以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计算确定欠资数额。

三、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

(四)快速高效查办裁决申诉案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向农民工公示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分包企业的总部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同时公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的具体支付日期,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详细办公地址和投诉电话。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在法定时间内快速查处,对农民工申诉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适用简易程序,迅速作出裁决。

(五)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实行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经常性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次年春节前,要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不断扩大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劳动监察执法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四、健全工资保障和监管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市本级、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变施工企业缴纳为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批准立项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源头上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处理制度。完善农民工欠薪问题应急处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性事件。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实为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快速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信用体系,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企业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加强组织协调

(九)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制度。市政府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市政府办、人社局、信访局、总工会、中级法院、监察局、发改委、国资委、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建规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能源局、工商局、金融办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我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指导帮助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十)落实部门和基层工作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检查,要加大对城建、交通工程和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力度,解决因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和转包等因素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环节,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防止资金不足的工程开工建设;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时拨付工程款;司法部门要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问责制度,对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