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加快推进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做好贯彻落
加快推进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函〔2020〕920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0〕143号)精神, 全面加强水利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树立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的管理理念,充分运用政务信息互联共享、大数据信用监测、智能化信用评价、跨部门协同联动、第三方信用服务、社会化信用监督等手段,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推行政务服务公开承诺制。尽快梳理、编制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内容充实的信用承诺书样本。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推广实行“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在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中,应当要求失信主体作出信用承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陕西榆林)”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书, 将信用承诺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信用承诺复核问效机制,对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确保市场主体承诺的事项“说到做到”“有诺必践”。力争到2021年底前,实现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和主动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局水资源科牵头,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办理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重点抓好个人、法定代表人和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大力推广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组织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信用核查和信用告应用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全面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重要依据,严格防范信用风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各单位要积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失信修复等事项中全面应用信用报告,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的作用。(局水资源科和局建设与管理科牵头,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单位要根据权责清单,参照《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9版)》,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推送到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信用榆林”APP等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2021年底之前,各单位归集到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自愿注册信息,要占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的30% 左右。(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 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加强协同配合,依托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整合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应用大数据技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鼓励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和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信用咨询顾问,协助开展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服务,开展分级分类信用评价工作,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市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应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系统与“双随机”信息融合应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评价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对于违法失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惩戒对象信息共享,构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动各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常态化公布。大力推广使用市级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对失信主体,视情节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从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重点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惩戒监督,探索建立社会诚信监督员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和失信投诉联合受理查处工作机制,实现对失信者的联防联惩。鼓励各单位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尚未达到惩戒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建立健全市场和行业禁入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坚持从严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强化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对列入禁入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坚决执行禁入政策,避免严重失信企业易地开张。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每年公开公示一批市场禁入典型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推送至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级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要设立专岗指定专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行业或区域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相关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等失信行为的,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其信用档案,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辅导、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到2020年底前,形成健全完善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三)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在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7个工作日网上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纳入公开范围,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榆林市政务服务平台、榆林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画像精准度,有效预测防范信用风险,逐步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失信可惩戒。建成监管精准化智能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智慧信用监管体系。(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缩短受理反馈时间。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釆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撑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髙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 加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作机构作用,强化统筹协调, 加强督导检査,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开展试点示范。根据本实施方案,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分级分类评价和监管、失信惩戒、信用大数据应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工作。各单位要开展新型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于2020年10月20日前研究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信用监管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建设科。(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保障信用监管、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产品研发、信用惠民便企、宣传培训以及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支出,要在各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各单位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级本单位年度计划。研究通过设立社会信用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入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营造浓厚氛围。广泛运用各类平台载体,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强化对相关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组织开展诚信建设示范企业等创建工作,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等系列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 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信用建设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