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者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二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信用办文件要求整理汇总后上报名单。
第三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外部相关部门取得的,对判断纳税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经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纳税人的信息;
(二)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四条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指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外部相关部门取得的,对判断纳税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八)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九)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十)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十一)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十二)拒不缴纳税款的;
(十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十四)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五)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
(十六)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A、B、C、D、M五个等级),并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及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的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第八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实施联合奖惩前,应提早将实施联合奖惩的事项和措施告知相关纳税人。实施联合奖惩时,应将奖惩决定和信用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