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措施(二)
来源 :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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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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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法律及政策依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4)承销协议;(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实施单位
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