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乘坐高铁遭拒 主动现身神木法院还钱
来源 :陕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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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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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官,我现在马上转账,您看能不能尽快把我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撤下来?”11月13日,一直规避执行玩失踪的“老赖”刘某居然主动现身来到神木法院执行局,找到涉案承办法官要求履行义务,原来是他们购买高铁票时,遭到了铁路部门的拒绝。
2012年8月,刘某向吕某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12个月,月利率为1%,借款超过12个月,月利率为2%,后吕某急需资金,多次向刘某催要该笔借款及利息,刘某却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无奈,2016年8月吕某将其诉至神木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吕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不仅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还跑到外地躲了起来。
今年6月,吕某向神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某下落,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也并没有足额财产可供履行义务,但其名下确有一辆家用汽车。按照法律程序,承办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查封,并将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刘某在法院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53000元后,如释重负的他开始向承办法官诉苦:“高法官,就因为上了‘黑名单’,可把我折腾惨了,我这次从外地回来都坐不成高铁,坐了十几个小时的绿皮火车回来……”。原来,刘某在购买高铁票时被铁路部门拒绝,他这才意识到这是自己逃避履行义务的后果。于是便出现开头那一幕,被执行人主动来到了法院兑现案款,该案件至此执结。
【法官说法】成为“老赖”后哪些高消费将被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