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章程应当符合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以及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四、行业协会商会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六、行业协会商会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浙江省”“浙江”“全省”“省级”“湖州市”“湖州”“全市”“市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发布容易引导行业内部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信息。
八、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
九、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公示。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提醒告诫函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我局将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行为检查抽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列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