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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2022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7-05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降低企业成本力度,推动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航运交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金融领域的收费情况,检查时限为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一)重点整治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遏制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行为。重点检查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收费,杜绝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行为。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因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行为。

  (三)重点整治航运交通收费,促进国际国内物流降本增效提质。加大航运、口岸等物流领域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机场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取客运、货运服务费,重复收取地面服务费,不执行起降费、停场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四)重点整治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规范自然垄断行业收费行为。重点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

  (五)重点整治金融领域收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重点查处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20日-5月31日)。结合贯彻落实《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皖市监价﹝2022﹞1号),加强提醒告诫、行政约谈,强化事前治理。督促本地区涉企收费主体对照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重点及以往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一些突出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逐项提出可操作、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做到立行立改、整治到位。

  (二)抽查检查阶段(2022年6月1日-11月15日)。统筹条线资源,组织骨干力量,开展抽查检查。聚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行业领域,结合收费主体自查自纠情况,通过建立监测联系点、组织座谈交流、开展问卷调查、深入企业走访等形式,主动发现问题线索,确保查深一步,查透一层。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重点围绕近年来尤其是新出台惠企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采取交叉检查、下查一级、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推进。

  (三)整改处理阶段(2022年11月16日-12月3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线索,积极调查核实。认真对照政策,依据职责职能,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移交的移交,该立案的立案,严禁有案不办问题的发生。加大惩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收费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注重举一反三,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对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专门研究部署,压紧压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谋划落实。市局将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对专项整治中疑难问题,适时组织会商,对县、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导检查。

  (二)健全机制,推动共治。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收费主体各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厘清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中部门间职责边界、监管边界、法律边界。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治理涉企收费的工作格局,积极构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认真总结,确保实效。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把握工作进度,积极有效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重大问题、事项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汇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深层次、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成效及不足,切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请市直相关单位明确责任部门及联系人,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上报自查自纠整改报告,需主要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各县、区局于4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每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分别于5月30日、8月30日、11月29日前报送阶段性情况和典型案例(各县、区至少报送1个),并于2022年12月3日前报送全年总结报告。

  联系人:市市场局价检科 李琰琰

  电 话:0558-5126616

  邮 箱:ahbzscjjj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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