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营商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畅通民意渠道,实现良性互动,准确找出、找准影响我县营商环境的难点、痛点、堵点,充分激发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全面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依据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自然人提出投诉举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举报通过电话、网站、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并受理行业协会、商会、人民网地方留言、12345平台和百姓问政平台的相关投诉举报。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1.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指定中标机构的;
2.对所办理事项未一次性告知,或者未告知清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4.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6.前置手续设置过于繁琐,使办事群众来回跑,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
7.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8.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9.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任性执法的;
10.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的;
11.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12.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13. 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14.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单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2.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的;
3.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4.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2.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3.已经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受理的;
4.被举报单位(个人)对举报内容正在进行整改的;
5.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重复举报投诉的;
6.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第六条 举报方式
1.书记、县长信箱:举报箱设立在党政办公区门口、党政第二办公区政务大厅门口,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安排专人每周开箱收集。
2.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912-4846188(县纪委监委政务监察投诉中心)、0912-4846333(政务信息化中心)、0912-4634111(县发改和科技局营商环境举报投诉电话)。
3.电子邮箱:574343768@qq.com。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并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1.明确投诉举报对象;
2.明确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3.必要的证据(视频、音频)材料;
4.投诉举报人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其他方式投诉举报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联系投诉举报人,建立台帐,并由投诉举报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匿名举报的将根据内容按照投诉处理规定调查核实,结果不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对象,有以上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惩戒系统。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台帐,及时分办投诉举报件。书记信箱受理单位为县委办,县长信箱受理单位为县政府办,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单位为县纪委监委政务监察投诉中心。受理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纪委监委、公安、信访等部门移送投诉举报件。各受理机构要跟踪督办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投诉受理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要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被投诉举报对象应当正确对待核实调查工作,积极配合说明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不配合、不执行,或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县纪委监委或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举报核实及问责。由投诉受理机构转交分办纪委监委、公安、信访等部门,或者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核查。结果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标准。经县纪委监委或县公安局立案查实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该经费由财政单独预算。
第十五条 举报奖金领取。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2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县纪委监委政务监察投诉中心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六条 对多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受理时间为准,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数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干部作风集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两年期满,将根据工作实际,正式制定或废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