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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的赞誉与担当——横山法院审结保险权益转让纠纷案获当事人赠旗

发布人:佚名 来源 :横山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7-22 09:53 打印

近日,横山法院白界法庭王莉娥审判团队收到当事人徐某赠送的锦旗,上书“大爱为公 彰显国法 司法为民 护法公正”,表达对法院公正高效审结其保险理赔纠纷案的由衷感谢。


案件回顾:

转包工程引纠纷,保险理赔遭拒赔

2022年11月,某建筑公司为其承建的小区消防工程投在某保险公司保了《建设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是2022.11.10-2023.7.30,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和施工地址内,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某建筑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023年1月,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后者又将消防水系统施工转包给徐某。2023年6月22日,徐某雇佣的工人李某在施工中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受伤。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需赔偿李某相关损失。判决生效后,徐某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

事后,该建筑公司曾通过徐某向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24年10月29日,建筑公司与徐某签订《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书》,将其就李某受伤事故享有的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徐某。徐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徐某非合同当事人,且该建筑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并非最终责任承担者,无权转让并不存在的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裁判:

权益转让合法有效,格式条款无效

徐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横山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1.诉讼主体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只要不违反合同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徐某作为实际赔偿人,接受建筑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具备起诉资格。

2.保险责任成立:李某受伤发生在案涉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和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施工人员”在从事相关工作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伤的情形。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施工人员”的限缩解释(如限定为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排除了实际在工地从事施工活动的人员,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格式条款无效。应按照通常理解认定李某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工人员”。

据此,横山法院于2025年3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

肯定一审裁判,终审定分止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重点围绕保险权益转让的合法性和保险责任范围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同样认为:

某建筑公司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徐某有权主张。

对格式条款中“施工人员”的理解应作通常解释,保险公司的限缩解释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5年6月1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锦旗背后:

是赞誉,是认可,更是责任与担当!

案件的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院对保险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和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徐某赠送的锦旗,既是对横山法院王莉娥审判团队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司法深表感激,也是对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守护公平正义的生动诠释。这面锦旗,承载着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也激励着法院干警继续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